买房送物业费的财税处理技巧

2020
06/17
作者:
中道财税


近期很多客户咨询关于买房送物业费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注明“买房免费赠送一年物业费”,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赠送的物业费属于促销支出。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属于物业费收入。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梳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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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法:不产生资金流,隐瞒业务

操作方式:

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公司实际为同一控制人,所以双方不产生资金流,也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涉税风险:

1、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没有收到合规的促销费用发票入账,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

2、作为物业公司来说,赠送的物业费,存在隐瞒收入,故意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税务稽查发现时,按照税法文件规定,不仅要补税,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二、买房送物业费合理的财税处理方法

操作方式:

无论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公司是否实际为同一控制人、关联企业或者两个毫不相干的单位。房地产企业买房送物业费,都需要支付物业公司费用,物业公司开具合规的发票给房地产企业。双方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账务处理:

1、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收到物业费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2、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收到物业费,正常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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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业主来说,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与,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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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物业费发票时,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物业公司发票的开具,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见到两种情况:

(1)物业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收到发票正常做以上财税处理;

(2)物业公司只能将物业发票开给业主,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无票入账,那么建议物业公司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由业主签字、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公司盖章,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入账依据。

2.  房地产企业入账资料必须要齐全:

(1)房地产企业的促销活动方案;
(2)赠送物业费的业主明细单(签字按手印);

(3)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的支付凭据;

(4)物业公司开给房地产企业的发票/若物业公司将发票给业主,以物业公司、业主、房地产企业三方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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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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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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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