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债式股权并购操作思路及注意事项

2022
03/29
作者:
中道财税


图片


近几年承债式并购模式被一些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广泛应用,那么究竟什么是承债式并购,具体如何操作,为什么应用这么广泛,今天和大家分析探讨。

一、什么是承债式并购

承债式股权并购,顾名思义指在股权并购中,收购方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对价的部分或全部,否则无法完成股权交易。在操作过程中,基本原则是债股互为基础和原则,即股权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是在收购方承担债务的基础上,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股权必须转让给收购方。

二、非承债式股权收购涉税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家5000万元,账面开发成本1.2亿元,借款7000万元。乙公司预收购该家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评估后和该家房地产公司股东甲协商股权交易总价为2亿元。


按照上述模式下,该房地产公司股东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万元-5000万元)*25%=3750万元。

三、承债式股权并购涉税分析

还拿上述案例来分析,如果转换为承债式股权并购,在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交易总价为200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对价为13000万元,承担债务7000万元,那么该房地产公司股东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3000-5000)*25%=2000万元。

四、总结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仅仅通过改变交易模式,承债式并购相比非承债式并购,降低了股权对价,大大减少了股权转让方的所得税支出。因此在股权转让环节很多企业会采取承债式并购方式。


但是该模式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具体承担多少债务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定;

2.在签署股权并购协议中,应约定清楚交易总价是多少,其中:股权对价是多少、承担债务是多少。

3.不论是承债式股权并购还是非承债式股权并购,对于收购方来说,支付的交易对价无法计入该项目成本,是股权并购模式存在的缺陷。

4.如果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是土地或者不动产,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股权交易应一次交易、分批分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一次通过工商办理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将剩余股权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不可撤销质押,质押给收购方,同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对价在一年内不能按时归还,一年之后剩余股权自动过户给收购方。这样可以避免将该项行为认定为资产转让。


推荐阅读

【原创】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分红的财务处理!

图片


案例:


甲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10%股份,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甲公司持有的股份中含有自然人丁2%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中只显示甲公司为股东,且前期投资时全部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出资的,同时甲公司与自然人丁就甲公司代持股事宜,双方签定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后续自然人取得投资收益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请问,甲公司现在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同时又代持自然人丁一部分股份,那么自然人丁作为该上市公司隐名股东,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款时,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自然人丁应享有其出资份额的投资收益。


那么,甲公司收到分红款100万元,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观点一: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甲公司将收到投资收益中100万元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支付出去,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由于隐名股东丁是自然人股东,甲公司在支付归属个人的分红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那么在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80万元。


观点二: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根据甲公司与自然人丁签订的代持投协议,甲公司将应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20万元,进行挂账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80万元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2)甲公司将分红款支付给自然丁时,同样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同样通过上述两笔账务处理,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分红款为80万元,也不会出现观点一中投资收益在“借方”令人存疑的问题。


图片



观点三:


(1)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元,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20万元收益,代扣代缴个税后,进行挂账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丁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万元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使得甲公司账面保持原上市公司分红款100万不变,同时代扣个税后,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收益进行支付。


分析:


(1)股份代持本质上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如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2)对于观点一,虽然最终财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80万元,但在实务中有企业反馈在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上传科目余额表,如果企业上传了科目余额表,投资收益日常账务处理(非月末结转)出现“借方科目”就较为特殊,很容易被引起关注。


(3)对于观点二,虽将归属于自然人丁的分红款进行另行挂账处理,即明确了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80万元,但与上市公司公告的分红款100万元在名义上存在不相符的问题;


(4)对于观点三,虽然克服了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问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投资收益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后续分红款的不断出现,与自然人丁的往来款会越挂越大,导致最终无法合理消化的弊端。


综上,作为税务机关,目前对于代持股的态度是谁是名义股东谁就是纳税主体,至于其他隐名股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明确的税收文件只有国税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的回复。


在目前公司代持个人股情况下,没有哪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是要采取和实际最为相符的,同时也是尽量避免给企业带来风险的账务处理模式。


由于隐名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红款的时候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从业务实质上并没有少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公司需要保存好双方代持股协议、代扣代缴个税的完税凭证,后期税务若有疑问,据实进行解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