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

2025
07/08
作者:
中道财税


近期,有客户咨询某地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之间投资是否符合免税投资收益,提出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超出股权比例分红的比例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税务这样的质疑是否有依据?企业应如何沟通。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中大家经常会关注的问题,股东之间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呢。


一、《公司法》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特殊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特殊约定除外。


具体规定如下:



从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红,从公平性出发,首先考虑的是按照实缴比例分红,实缴出资比例在全部股东没有实缴到位的期间,也不完全等于持股比例。同时也尊重股东之间的自主约定,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该条款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税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填报说明




三、实务中常见争议


从目前税收文件和填表说明,并没有彻底否定必须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还是接受实际情况。但是基于征管法和很多反避税条款,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收到投资的股东证明分红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企存在争议时,会要求提供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分红决议、分红资金流、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若分红决议中明确分红的总额、原则和各股东实际分红金额,可以佐证合理商业目的,情况说明不需要过多补充说明。若分红决议只有最终各股东实际分红金额,情况说明需要详细阐述股东会做出该决议的原因,佐证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合理商业目的。


实际争议较大的是,利润分配方案必须要和公司章程约定一致么?实务中很多公司公司章程是按照工商模板约定的,未进行修改,但实际分红的时候会进行调整,约定本次分红的原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小编个人观点,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并未要求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可。《公司章程》修订,实际上是强化分红的严肃性,并未随意调整,但并不是必须满足。


股东身份一致,都是自然人或者都是法人股东,相对来说关注较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身份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有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不同主体所得税缴纳完全不一致。若是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若是不能阐述不按股权分红的合理理由,还是会存在不被税务认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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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


(二)扣除标准


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的时候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扣除方式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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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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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务派遣还是人力资源服务?别傻傻分不清


一、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的区别是什么?

(1)劳务派遣

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管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承担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例如:家政公司向企业派遣保洁人员。

2)人力资源服务

用工关系:主要强调的是代理服务事项,企业委托第三方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招聘等通常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承担劳动关系相关责任。例如:招聘与猎头服务。

二、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服务涉税差异及开票分析

1:A电子厂生产旺季订单增加,需要临时招聘大量工人。电子厂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工人并派遣到电子厂工作。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而工人在电子厂的工作安排、生产管理等则由电子厂负责。

2:L公司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将公司的员工招聘、培训以及薪酬核算等事务外包给一家专业的G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L公司要求进行招聘广告发布、简历筛选等,新员工与L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L公司的业务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负责薪酬核算等业务。但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考核等仍由L公司负责。

(一)案例一涉税分析(劳务派遣)

1.增值税处理 

A电子厂用工关系为劳务派遣,按税法相关规定,若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6%税率全额纳税可全额开增值税专票,或差额 按5% 计税(扣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差额部分开具普票,服务费可开具专票。若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全额按1%开具专用发票或差额 按5%计税(开票同一般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A用工单位支付给B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 “劳务费支出” 税前扣除;若直接支付给员工,需计入 “工资薪金” 或 “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通常为扣缴义务人,但若A厂直接支付工资,则由A厂代扣,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计税。


4.印花税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案例二涉税分析(人力资源服务)


1.增值税处理 


G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按经纪代理服务 6% 计税或简易计税模式按5%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经纪代理服务1%计税。以上计税模式的销售额确认应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G公司代向客户单位发放的工资和社保等,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G公司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不得开专票,服务费部分可开专票。L公司可抵扣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但代收代付部分不可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L公司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且可凭自制凭证列支。外包服务费可作为成本或费用列支,需取得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动者与L公司签订合同,L公司需代扣个税;若G公司仅代理发放,由实际支付方扣缴。


4.印花税处理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若涉及技术服务等应税项目,需按对应税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