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捐赠vs赞助,到底如何分辨及处理?

2024
06/11
作者:
中道财税

图片


在企业经营中,捐赠和赞助是常见的社会行为,既可以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然而,对于企业相关人员和财务人员而言,在设定捐赠或赞助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尤其是税务因素的影响。本文将对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的定义、财务处理方式以及税务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企业财务人员更加合理地设定捐赠和赞助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一、定义


1.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是指个人、组织或机构出于慈善、公益或社会责任等目的,向其他个人、组织或社区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支持特定的慈善事业、公益项目或社会群体,促进社会福利和发展,通常具有无偿性,捐赠者不期望直接获得经济或商业利益。


2.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宣传、营销、品牌推广或其他商业目的,向活动、项目、个人或组织提供资金、资源或支持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推广自身的品牌、产品或服务,通过与受赞助方的关联提升商业利益和形象。通常是有条件的,赞助者期望通过赞助获得某种形式的商业回报,例如品牌曝光、市场推广或商业关系网络。


因此,小编认为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在定义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目的和性质。捐赠支出注重社会责任和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更倾向于商业化和商业回报。


二、财务处理


1.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往往是出于社会责任感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通常被视为非经营性支出,因此应当被计入营业外支出。


2.赞助支出


对于赞助支出的会计处理,小编认为可以根据性质和目的进行区分:


(1)非商业性赞助

非商业性赞助是由于社会责任等目的而进行的,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通常会被视为非经营性支出,应当被计入营业外支出,以反映企业对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的承担。


(2)商业性赞助

商业性赞助是为了宣传、促销、品牌推广或其他商业目的而进行的,通常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销活动直接相关,通常被视为费用,应当被计入销售费用或营销费用,以反映其与企业营销活动的关联。


三、税务处理


1.捐赠支出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规定:


图片


即只要符合以下两条,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进行扣除:

(1)接受主体: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2)捐赠目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2.赞助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知:


图片


图片


赞助支出可分为非商业性质支出(即)和商业性质支出。


(1)非商业性赞助

结合上述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可知,非商业性赞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商业性赞助

商业性赞助往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小编认为可以参考“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但在实务中,商业性赞助的辨别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宣传过程、发票等资料进行分辨。


综上所述,在企业设定捐赠或赞助时,相关人员包括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应当综合考虑税务因素。对于符合公益性质的捐赠,应当确保获得合规的票据或收据,以支持其被视为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商业性质的赞助,除了保存相关合同、宣传材料和发票等资料外,还应尽可能符合“广宣费”限额扣除的条件。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合规性,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推荐阅读

总局:发票正确开具要求16条(含资金流等要求)

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


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


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


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


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


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