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5年三季度所得税季报大改:应付职工薪酬这样填才对(附案例)

2025
10/13
作者:
中道财税


各位财务伙伴和老板注意啦!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开始用新版报表啦!这次变化最大的是 应付职工薪酬的填报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计算和合规性。今天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怎么填,避免踩坑!




为什么要改?一句话看懂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从101日起,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全面更新,附报事项名称中事项1增加了职工薪酬填写,分两栏填,目的是让预缴数据更贴近实际经营,减少年度汇算时的调整麻烦。


关键时间点:按季申报的企业,2025年第三季度(即10月申报期)必须用新表!



应付职工薪酬填报3大变化,财务必看


1. 新增两栏:“计提数”和“实发数”分开填


“附报事项名称”里新增两栏:


①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会计账上“计提的全部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当于“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


②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相当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借方累计发生额,不包含福利费等其他项目)。


2. 数据范围:“累计数”不是“本季度数”


注意!这两栏都要填“本年累计数”(从202511日到930日的合计数),不是单季度数据!


3. 与个税申报联动:实发数要和个税申报一致


电子税务系统会比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申报数据,如果差异太大,可能被预警!老板们要确保工资按时发放,财务要核对好账上的实发数和个税系统数据。



手把手教你填:3个案例覆盖常见场景


案例1普通企业(非小微企业,无特殊情况)


某公司20251-9月财务数据:

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其中三季度计提30万)

计提福利费:14万元(工资总额的14%,符合税法扣除标准)

计提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20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薪金:95万元(其中1-6月发放65万,7-9月发放30万,无拖欠)


新报表填报:

①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100万(工资)+14万(福利费)+20万(社保公积金)= 134万元

②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 95万元(只填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包含福利费、社保等)


案例2存在工资跨期发放(部分未发)


某公司20251-9月计提工资120万元,但因资金紧张,只实际发放了100万元(其中三季度计提的20万工资,9月底只发了10万,剩余10万计划10月发)。


新报表填报:

①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120万元(全部计提数)

②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 100万元(实际发放的工资,未发的10万不算)


案例3小微企业福利费超支,怎么填?


某小微企业20251-9月计提工资80万元,福利费15万元(工资总额的18.75%,超过税法规定的14%扣除限额)。


新报表填报:

①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80万(工资)+15万(福利费)= 95万元(超支部分在季度申报时不用调,年度汇算再调整)

②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 80万元(假设工资已全额发放)



老板关心:不按新规填有什么风险?


申报失败:系统会校验两栏数据的逻辑性,漏填或填错会被驳回。


税款计算错误:职工薪酬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扣除项,填错可能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预警:实发数与个税申报差异过大,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说明情况,影响企业信用。



3个填报技巧,高效完成三季度申报


1.提前核对数据:翻工资表、个税申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确保“计提数”“实发数”与账载金额一致。


2.区分“工资薪金”和“其他薪酬”:实发数只填“工资薪金”,福利费、社保等不用填到这一栏。


3.留存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等要保存好,以备税务检查。



总结


这次应付职工薪酬填报变化,核心是“更细致、更真实”。财务伙伴们按“计提数全填、实发数只填工资”的原则填报,老板们关注工资发放进度和个税申报匹配度,就能顺利完成三季度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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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因规划调整、验收标准不达标、移交流程未完成等多重因素,部分公共配套设施长期处于“未移交”状态,由此引发的成本分摊问题成为开发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关注的核心争议点。争议根源在于国家层面政策定调“移交”为成本扣除核心前提,但地方对“未移交”的不同情形执行口径差异较大。本文结合政策与实操,拆解未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规则与核心路径,为相关主体提供专业参考。


一、核心争议场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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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建设规划中,若已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作为整个房地产项目多期共用,但建设完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那么就会存在可否跨期分摊成本的问题。实务当中各地对于这一问题的落地执行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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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浙江地税公告2014年第16号均明确,跨期成本分摊需提供“受益对象明确、分摊方法合理、佐证资料完整”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跨期追溯扣除。


二、成本分摊的核心原则


税务机关对于成本分摊合理性判定的核心是“受益原则”“合理方法”,若未移交状态下成本被允许扣除,分摊方法需符合以下要求以减少争议:


1.单期专属配套:规划文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仅服务某一期项目即便未移交,在符合扣除条件的地区,成本可直接归集至该期,常用直接归集法


2.多项目/多期共用配套:优先采用建筑面积法按各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受益面积的比例分摊。企业需留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证明服务范围,避免因分摊依据不足被税务机关调整。


三、实务争议解决建议


1.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证据链


区分移交接收方的实际主体身份,优先补全移交全流程手续:若接收方为政府部门,应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并及时取得书面接收回执;若接收方为业主委员会,则签署配套设施接收确认书。通过归集完整的移交文件,形成闭环证据链,从根源上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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