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筑业难判“边界”的水电费分割单

2023
07/17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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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取票难」是行业里人尽皆知的痛点,但凡能够取得税务认可的合规票据,财务人员尽可能都想获取入账。在众多票据形式当中,分割单的使用属于一类较为小众的方式,特别是在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入账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小编在此给大家在此说道说道。

一、分割单源起何处?

票据的使用规范通常来自于财会规范性文件,分割单同样来源于此。参照财会字〔199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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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定的描述不难看出,分割单的产生来源于若干个单位共同负担同一项业务的费用,在结算环节需要明确拆分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从而产生分割单这一类特殊的单据。

二、分割单使用的边界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应税“劳务”的界定不局限于增值税口径的规定范畴,需要兼顾到企业所得税口径对于劳务的界定,实务中可适用的范围也就有所扩大。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用以支撑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主导接受非应税劳务企业以收款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个人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单据信息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关键信息。

(三)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水电费可以分割吗?

明确的答复是:不可以!!

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使用场景,只有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的情况,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本身定性就属于货物范畴而不是劳务,因此不适用分割单入账的情况,同时单据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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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状态下的成本分摊规则与实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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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因规划调整、验收标准不达标、移交流程未完成等多重因素,部分公共配套设施长期处于“未移交”状态,由此引发的成本分摊问题成为开发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关注的核心争议点。争议根源在于国家层面政策定调“移交”为成本扣除核心前提,但地方对“未移交”的不同情形执行口径差异较大。本文结合政策与实操,拆解未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规则与核心路径,为相关主体提供专业参考。


一、核心争议场景辨析


争议场景一:因政府或客观原因滞后移交


实务当中,税务机关一般会严格要求“书面移交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凭据,但仍有部分地区也认可其他合规证明路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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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场景二:因企业原因转为自用、出租等未移交


若企业因自身经营决策导致未按规划移交,反而将原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转为自用办公用房或对外出租等商业用途,税务机关通常在用途发生变更的前提下不认可其“公共属性”在土增清算时直接核减相对应的建设成本,无需进行分摊。


争议场景三:实际未完成移交手续,但为多期或多项目共同使用


前期建设规划中,若已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作为整个房地产项目多期共用,但建设完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那么就会存在可否跨期分摊成本的问题。实务当中各地对于这一问题的落地执行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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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浙江地税公告2014年第16号均明确,跨期成本分摊需提供“受益对象明确、分摊方法合理、佐证资料完整”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跨期追溯扣除。


二、成本分摊的核心原则


税务机关对于成本分摊合理性判定的核心是“受益原则”“合理方法”,若未移交状态下成本被允许扣除,分摊方法需符合以下要求以减少争议:


1.单期专属配套:规划文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仅服务某一期项目即便未移交,在符合扣除条件的地区,成本可直接归集至该期,常用直接归集法


2.多项目/多期共用配套:优先采用建筑面积法按各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受益面积的比例分摊。企业需留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证明服务范围,避免因分摊依据不足被税务机关调整。


三、实务争议解决建议


1.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证据链


区分移交接收方的实际主体身份,优先补全移交全流程手续:若接收方为政府部门,应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并及时取得书面接收回执;若接收方为业主委员会,则签署配套设施接收确认书。通过归集完整的移交文件,形成闭环证据链,从根源上降低争议风险。


2.前置确认多期或多项目共用公共配套设施


针对多期开发/多项目共用的公共配套设施,提前明确其适用范围;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税务认可的成本分摊方法,并留存清晰的计算依据,避免因分摊逻辑不清晰导致成本被核减。


3.客观原因处理思路


若因客观因素无法完成移交,需依据项目所在地现行政策,提前准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承诺函等材料,主动与清算单位沟通协商,推动争议妥善解决。


【原创】“二手车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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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二手车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发票开具一直是税务监控的重点。


一、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二手车发票开具金额原则上按照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价格确定,如果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可能会被推送税务风险,系统会根据车辆型号、年份、里程等信息设定最低的开票计税价格。


二、发票税率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销售二手车,需要区分纳税主体的身份: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二手车,按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二手车,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在购进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


二手车交易需同时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交易发票是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的转移凭证。个人和企业需携带交易双方的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前往交易市场开具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