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线下】房地产建筑业稽查重点问题解析与最新税务风险管控

2021
05/14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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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2020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将就近年来税务总局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骗取涉疫税收优惠违法行为工作的措施与成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三假”指的是什么?“三假”案件有什么特点?企业经营如何避免“无意识”形成“三假”案件?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我国“十四五”期间税收征管工作是如何规划的?企业在这种税收征管环境下,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会有哪些稽查问题,应如何解决?



【课程收益】




*掌握“三假”案件界定、避免“无意识”形成“三假”案件。
*掌握我国未来税务管控及推进时间
*掌握大数据管税时风险推送自查方法。
*掌握3大税种的税务稽查常见问题解析。

【授课对象】



房地产及建筑企业财务总监、财务(审计)经理及财务、会计人员办税人员等;



【授课方式】



讲师讲授、案例分析、课程总结及现场答疑



【主讲嘉宾】



李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西安市继续教育师资库老师

擅长领域:税务筹划、税务手册编制、财税风险评估与防范、企业涉税管理、业务财务融合、税会结合、涉税稽查检查应对、税务疑难及异常问题解决等



【课程大纲】




一、打击“三假”案件
1.“海啸4号”案
2.“三假”案件界定。
3.“虚开发票”行为认定。
4.“虚开发票”案件特点。
5.辨别“电子普通发票虚开”方式。
6.防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7.身份被冒用成立公司的处理。

二、税收征管新趋势、新手段
1.金税三期与四期
(1)4大能力
(2)系统内数据比对
(3)核心征管系统
(4)风险分析应对指挥系统
(5)外部信息交换系统
2.金税四期
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解读
4.我国未来税收管控
5.大数据管税风险推送及自查应对

三、房地产公司、建筑企业稽查重点问题解析
(一)增值税稽查重点问题解析
1.发票稽查问题
(1)接受虚开发票
(2)投资人个人业务取得票据抵扣
(3)接受走逃失联票
(4)发票税率错误
(5)发票备注栏统计结果与实际差异
2.收入稽查问题
(1)少申报应税收入
(2)未预缴或少预缴税款
3.进项税抵扣稽查问题
(1)多种计税方式下少转出进项税
(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错误
(二)企业所得税稽查重点问题解析
1.收入稽查问题
(1)延迟确认收入
(2)少申报应税收入
(3)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
2.成本费用稽查问题
(1)支出真实性问题
(2)支出合理性问题
(3)支出合法性问题
(4)跨期费用扣除问题
(5)税法政策适用错误问题
(6)会计账务处理错误、纳税申报表填写错误
3. 错误适用优惠政策:政策理解错误、申报表填写错误享受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问题解析
1.实物福利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2.营销活动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3.支付劳务报酬未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4.报销“交通费”个人所得税问题
5.发放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6.本单位员工代开发票问题

四、课程总结与回顾
1. 课程主要内容总结与回顾 2. 答疑解惑

【参会须知】




联系方式:029-89382771 89382779
讲解时间:2021年5月26日(早8:30开始签到)
会议地点:安康国贸大酒店4楼多功能3号厅(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6-7号)
课程投资:1980元/人(中道会员按折扣正常消费)
缴费方式:
账户名称:西安中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
账     号:610019239000525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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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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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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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