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26日】新收入准则、民法典背景下建安企业劳务用工、挂靠工程与财税疑难问题处理!

2021
09/18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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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全面“营改增“已经五年,大部分建筑企业的财税管理都在逐步提升的道路上,但是依然存在部分常见却又不容易解决的财税问题,有些是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有些是行业共性“顽疾”。在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民法典正式生效的大背景下,建筑业对财税管理、合同涉税管理的全面升级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课程围绕建筑业劳务用工涉税问题、共性疑难财税问题、建筑业收入成本的确认方式、联营工程财税风险解析四大主题展开,旨在为建筑业财税人员、高管人员更深层次、更全面的剖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建筑业财税管理提升保驾护航。

 

适学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老板、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员;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主管等企业各层财务团队。

 

课程讲师


林久时

中道财税全国专家库成员,建筑行业优秀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处长,擅长 建筑业全税种、全流程、全业务形态,精准把握建筑业财税核心问题。2020年8月出版专著《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近年来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中国新兴建筑四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总承包部、北京太伟控股集团、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晋中路桥建设集团、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朔州路桥建设公司、贵州南卓集团、晨达投资控股集团、山西万兴胜达建筑公司、朔州路桥建设公司、贵州长辰建筑公司、贵州黔西南州建筑业协会、贵州义龙城投公司、安徽阜阳恒基路桥公司、江西瑞金建筑企业协会、瑞丽市城投公司、江西翔鲁建设、江西于都国资集团、江西建邦建设集团、杭萧钢构股份公司等数十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协会单位提供过财税服务。

 

课程特点


研究顶层设计、传授实战技巧、展示技术深度!            
1.企业管理的多维视角,令你叹为观止!
2.授课风格活泼幽默积极热情,课堂气氛活跃!
3.精彩纷呈的税务案例,令你拍案叫绝!
4.乐于分享,通俗易懂,为你指点迷津!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建安业劳务用工模式风险与控制

1、三种用工形式的财税政策比较
2、建筑业采用三种用工形式的税前扣除凭证差异
3、采用三种不同的用工形式的会计处理
4、三种用工形式涉及的社保问题
5、新萌芽的用工形式是否能够解决建筑业劳务用工财税疑难问题
6、建筑劳务用工农民工资政策
7、发包方或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扣缴义务认定
8、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程序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9、多方涉及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处理
10、取得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1、包工头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按什么税目缴纳个税
12、建筑企业支付零星的劳务费是否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13、代扣代缴个人代开的劳务费个税时,计算的基数含不含增值税?
14、跨省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个税处理在哪申报?
15、跨省施工项目人员工资薪金个税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核定?
16、跨省施工项目人员工资薪金个税被核定征收后,在机构地是否需要再代扣代缴?
17、跨省施工项目工资薪金个税全员代扣代缴申报与核定的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建安企业共性疑难财税问题解析

1、建筑业两种必须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不预缴有什么风险?
(1)超越异地施工应预缴增值税的期限将会收到什么处罚?
(2)机构本地项目与异地施工项目收到的预收款缴纳地点是否有别?
(3)预收款的预交义务时间与异地施工的预缴时间是否存在差异?
(3)预收款要注意哪些事项?
(4)提前开票是否有税收风险,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2、增值税普降税率和特殊减征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1)全面“营改增”后历次减并税率,对建筑业是利空还是利好?
(2)增值税是价外税,但终究还是影响了利润
(3)暂时性减征与制度性降税率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如何应对?
3、甲供材、甲控材的涉税问题
(1)甲供材的分裂
(2)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开票、会计核算有何异同?
(3)甲供材对计税方式的软硬影响
(4)甲供材和甲供设备中,“材料”和“设备”有什么要求?
(5)甲供电力可能属于甲供动力,甲供水资源属于什么?
4、建筑企业甲方转售电力的涉税处理
(1)转售水电费形成的原因
(2)没有电力销售经营范围和资格,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取得电力发票可否适用分割单的形式提供给总包和分包方入账?
(4)转售电力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处理
5、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给子公司、分公司施工的涉税问题
(1)总公司签订合同交给分公司和子公司施工政策差异
(2)内部承包在财税管理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三方协议或内部授权协议的编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6、建筑企业取得免税农产品发票如何判断可否抵扣,如何抵扣?
(1)建筑业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如何判断?
(2)不同业务取得的不同类型农产品发票,抵扣方式和抵扣率不一样
(3)农产品抵扣的纳税申报
7、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扣除与一般计税分包抵减的涉税事项
(1)差额扣除的“分包“包含哪些?
(2)承包给个人的劳务,可否差额扣除?
(3)可以用于差额扣除和分包抵减的发票有哪些要求?
(4)一般计税项目异地施工是否进行分包抵减对应缴纳的税费是否有影响?
8、建筑业常见的价外费用及发票开具问题
(1)支付给供应商的商业承兑贴息算不算销售额?要不要开发票?怎么开?
(2)向供应商(乙方)或业主(甲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需要开票?
(3)退回农民工保证金时,对方支付利息,要不要开票?怎么开?
(4)建筑业企业收到的款项哪些需要开发票哪些不需要开,如何判断?
9、改变部分业务的交易模式对建筑业的财税与资金影响
10、建筑企业的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注销公司,可否拒绝支付其相应款项?
(1)供应商注销了,应该注销前转让债权,还是注销后转让?
(2)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发票转开?
(3)供应商违法约定注销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作为购买方可否拒绝支付款项?
(4)没有取得相应发票,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11、建筑业在合同章、公章管理如何避免“窦娥冤”?财务部门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2、业主以房抵债、以物抵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3、投资新设公司,应选择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形式入资?
(1)设立新公司时,以法人身份作为股东还是以自然人身份作为股东更有利?要考虑哪些因素?
(2)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偏低,要考虑哪些因素?
(3)股东从账面支取款项的四类合规方式
14、建筑企业是否应该设立采购夹层企业,其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

第三部分:建安企业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

1、建筑业可以执行的会计制度有哪些?
2、未执行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建筑企业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1)工程成本结转没有依据
(2)合同收入确认滞后风险
(3)成本结转没依据或收入确认滞后对财务人员个人是否有影响?
3、建筑企业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4、执行小企业准则的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5、新收入准则新增科目如何运用,与旧准则有何差异?
(1)合同结算与工程结算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3)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
(4)合同履约成本与工程施工的核算区别
(5)“合同取得成本”如何使用?
(6)合同毛利去哪了?
6、新收入准则下履约进度的测算与旧准则是否有差异
7、建筑业执行新收入准后的会计处理与列报
(1)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结果可预计的工程项目会计处理
(2)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结果不可预计的工程项目会计处理
(3)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下资产列报与旧准则差异
8、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建筑企业如何过渡到新收入准则?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如何调账?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未执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如何调账?

第四部分 挂靠工程的财税风险解析与控制

1、挂靠工程的核心财税风险提示;
2、挂靠人拖欠材料款、租赁费,或者建筑物倒塌惹上官司,被挂靠人是否有责任?
3、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占比是否有限制?
4、不同类型建安企业收否存在税负要求?
5、挂靠工程错误的会计核算方式与正确的会计处理解析。亏损情况如何处理?
6、签订挂靠合作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管理费的计取基数是否含税?
7、挂靠工程的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应该如何管理资金、如何管理发票?
8、挂靠方提取挂靠利润的合理合规方式有哪些?
9、联合体工程的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会计核算?


鉴于本课程对公司有巨大影响,建议广大财务朋友抓紧时间报名啦

名额有限,提前报名和会前付款可成功参加,上午现场报道则安排靠前的位置;(席位有限,欲报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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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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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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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