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及建筑业涉税热点问题分析及政策实操讲解

2021
06/15
作者: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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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点


此次课程以房地产和建筑两个行业及相关板块为研讨核心,紧密结合当前“实操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讲解和分析,突显课程时效性和操作性。

针对建筑行业,课程内容从行业“特点”和“痛点”出发,详细解析包括施工挂靠的处理、人工成本及个税负担的分析、合同价外费用的运用、视同销售的风险防范、混合销售政策的把控、付款节点产生的纳税义务、跨区施工组织架构搭建、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及管理等诸多热点、难点问题。

针对房地产行业,涵盖拿地、建设、融资、预售等关键业务环节,充分链接其中涉及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分析对实务工作产生的影响,揭示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供可行的应对举措。

课程将对建筑行业和地产行业关联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进行详细解读,将多项法条融入业务,形成多元、立体的内容架构,并附带大量的实务案例,揭示风险的同时,提供有关的税收筹划思路,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借鉴性。

授课讲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培训的课程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学习效果良好。


授课对象


房地产建筑行业总经理、高管、财务总监、税务经理、办税员,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授课专家】


李刚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陕西东信亚太鹏盛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课程大纲】


十八大热点问题,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对企业利润影响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工程挂靠算不算虚开?挂靠方的利润如何从被挂靠方提取?

(二)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刑事责任及风险防范

(三)如何应对实务中增值税发票“四流”不一致的问题

(四)合同方与施工方不一致,是否存在问题?

三、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业务范围

(一)简易计税的政策规定及热点问题解析

(二)非正常损失的政策规定及热点问题解析

(三)不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及风险防范

四、视同销售的理解及风险防范

(一)准确理解视同销售的概念

(二)视同销售的政策运用误区

五、混合销售的涉税问题

(一)EPC项目、PPP项目,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二)混合销售政策的特殊规定之自产货物、设备

(三)混合销售政策的特殊规定之外购设备

六、合同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何谓价外费用

(二)代收、代垫的非应税往来款的税务处理

(三)应税性的价外费用及实务运用

七、施工款付款节点引发的增值税问题

(一)预缴时间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质保金的特殊规定

八、跨区域施工,税收法定与地方利益的平衡

(一)跨区域施工,增值税的预缴和申报

(二)跨区域施工,何处申报企业所得税

九、施工企业人工成本的税务问题

(一)常见的施工企业人工成本票据的获取渠道

1、劳务公司

2、自然人代开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开票

(二)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和风险提示

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和运用

 1、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以及分割单等适用情形

 2、如何处理工作中难以取得凭证的小额零星支出

 3、白条子能做帐吗?

(二)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及时性(汇算清缴前的处理)

 1、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

 2、补开、换开的具体规定

 3、无法补开、换开的处理

 (三)汇算清缴后的处理

 1、补开、换开的期限要求之60日

 2、补开、换开的期限要求之5年

 3、无法补开、换开的处理

十一、后疫情时代下税收环境下房地产业的税负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比对,土地增值税前置性管理及纳税筹划建议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划分与开发成本分摊,众说纷纭中的得与失

十二、挂牌拿地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挂牌拿地的契税计税依据及后期涉税风险

(二)土地成本在增值税销售额中抵扣的关键问题

十三、城改(棚改)摘牌开发用地的税务问题

(一)摘牌项目公司向城改(棚改)主体公司支付对价的问题

(二)支付对价的票据该如何取得

十四、土地投资方式转移土地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投资环节的多税种处理及涉税风险提示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涉税风险提示

十五、股权收购方式获得土地的热点问题

(一)溢价收购过程中,溢价部分能否体现在被收购公司

(二)全部采用“股权”收购,还是采用“股+债”的模式,比较分析

十六、融资业务中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关联方债务融资的纳税调整风险分析

(二)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三)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十七、公共配套费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公共配套费的税前扣除

(二)地下人防、无产权车位的税务处理

十八、开发收益分回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通过税收收益与通过股权转让分回的比较分析

(二)个人股东收益分回的涉税处理

(三)不公允分配利润的涉税风险

(四)股权转让价额被税收调整的风险

 

参会须知


联系方式:029-89382771 /89382779

会议时间:2021年6月23日(周三)一天

会议地点:宝鸡行政中心海棠假日酒店一楼会议室

课程投资:19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

资料讲义:本次课程专题配套讲义,办公用笔、笔记本

增值服务:参会学员除会议学习外,还可额外享受以下增值服务

Ø 现场咨询——参会学员可免费享受专家现场一对一咨询

Ø 财务工具——财务必备“智能搜索”工具,财税疑难新政免费查

Ø 课件共享——会后共享课件,当堂知识工作中逐步消化

Ø 首发资料——赠送热门内部首发资料,近期热门财税课程早知道

Ø 文字答疑——微信群文字答疑,后续工作问题随时解决

Ø 免费课程——在线学习平台海量免费公益音频课,参会免费听

 

缴费方式


账户名称:西安中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

   号:610019239000525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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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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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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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