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启迪智慧 奋斗筑就辉煌

2020
09/18
作者:
中道财税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经营流程涉税实操与财税风险管控
建安企业行业大课


前言

经过四年多的试点,建安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已经基本定型,广大建安企业财税管理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将经营流程和经营模式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以获取税收利益,降低涉税风险。而基于此目的,中道财税隆重推出了本次建安企业行业课程。

课程开启

9月17日,期盼已久的建安企业行业大课正式拉开了序幕,汇集了500余位建筑行业的高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参加,此次大课主题为《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经营流程涉税实操与财税风险管控》,此次建安行业大课将持续两天,本次课程以合同涉税管理和财税风险管控为切入点,以建安企业常见财税实务问题为导向,由富于实操经验的何博士进行详细讲解。

授课讲师



何博士

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会计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



认真学习的你们


随着课程的推进,何博士精彩讲课方式使得课堂的气氛也变得活跃起来,何博士就工程投标、预收款、分包分供商选择、工程计价、工程款收取、发票开具、以房抵债等各个环节均蕴含税收筹划空间和涉税风险管控点等做了深入的讲解,深受参会人员的喜爱。


本次课程内容


01

建安财税管理新形势、新环境、新问题


 最新财税政策实务解析(更新至开课当天)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变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安企业的影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建安企业的影响
 最新建安企业资质管理动向
 大额现金管理与资金监管对建筑企业影响



02

建安企业主要经营流程涉税处理


 增值税对投标计价的影响: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 合同约定计税方法与实际执行计税方法不一致,税金被业主或审计部门核减的应对
 未开工支付的预收款、业主超计量支付的工程款的处理
 质保金被扣留或者缺陷责任期过后承担保修义务的涉税处理
 垫资工程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以及民间借贷利息的处理
 专业分包工程的计价与计税策略
 苗木花卉、商品混凝土等特殊材料的财税处理
 分包商、供应商注销无法支付款项的处理
 以房抵债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新收入准则模式下,建安企业会计核算、所得税收入确认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协调



03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


 建筑业企业常见合同: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相对人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合同效力与涉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特殊性、无效合同、未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涉税如何处理
 合同内容与增值税税目甄别
 付款条款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开具与款项支付的约定
 税款承担条款与包税合同



04

建安企业财税风险防控


 建安企业会计核算账目混乱的风险:核定征收是否需要做账、未按项目单独核算、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的协调

 建安企业增值税风险及其化解策略:提前开票、税率变动、进项税额抵扣不当、未按规定预缴

 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风险:扣除范围、扣除凭证、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风险:取消备案、证明资料的准备

 建安企业所得税风险及化解策略:未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未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异地预缴未抵减

 建安企业发票管理风险:已支付款项未取得发票、分供商拒不开票、取得发票不合规

 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风险:未按规定扣缴个税、异地施工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发票税局不扣缴个税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涉税风险:会计核算、汇总纳税、内部交易、视同销售

※ 转包、挂靠、再分包涉税风险:合同无效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课程还在火热进行中




追求成功,就要坚持学习。但要学习有成效则需要好的学习方法与系统专业的学习平台。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环境瞬息万变,每天都会有人在崛起,也有许多人被甩在同伴后面......每一位不甘平庸的人都应该认识到学习将是成功的基础。而中道财税为我们的学习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平台,帮助我们提升自身。使我们的事业与人生变得更好。




学习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的提升

更是给未来生活埋下的一颗颗彩蛋

以后的你,会为自己所做的努力,而感到庆幸


课程时间:9.17—9.18




课程还在火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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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坏账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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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多数企业都陆续进行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查,就有企业财务碰到所谓的呆帐、死账,发现个别应收无法收回的情况,问询业务部门,表示此笔款项没有可收回的余地,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如何处理呢?


一、坏账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第四条规定:


常见的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宣告破产、撤销:提供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取得法律文件的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具有催收磋商记录,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二、账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确认时:

借: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3.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坏账损失


三、税务处理


1.坏账准备计提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扣除,所以需要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2.坏账损失确认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当期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坏账损失确认后,此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也不可大意,虽然税务局不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性资料,但该留存备的资料也是需要提前准备的,比如:应收帐款的业务合同、挂帐痕迹、款项催收函、确认坏账损失的各类前提证明资料(债务人注销通知书、破产清算公告、重组公告、失踪或死亡证明等等),为了更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有必要时需出具一份资产坏账损失报告进行留存备查。


热点 | “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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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私车公用是企业常见的业务,也是容易出现争议和误区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私车公用在个人层面和企业层面涉及的税费及要点与大家进行探讨。

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从实际执行层面上讲,“私车公用”分为两类主体,一是个人层面,二是企业层面。

一、个人层面

首先是个人层面,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涉及的税种通常包括三个税种: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既然出租形式要求,个人就需要就这一事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自己的私人车辆给公司,按照个人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租金低于10万元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另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比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少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租赁财产所得,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次”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是按年付钱还是按天付钱,都是以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为基准计算个税。

二、企业层面

就出租业务而言,企业层面通常会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是合同双方,对于出租业务而言,企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是一样的,也是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并且企业如果属于六税两费的优惠主体,也可以享受减免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法条和政策来看,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在全国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同的,小编认为执行重点是:

1)私车公用要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市场价格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员工要提供租赁发票给公司;

2)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要税前扣除相关的汽油费、维修费等,需要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